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制度

2017-05-18 0

为做好街道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地方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街道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代表向街道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是法律赋予的职权,是代表人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代表的建议应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研究办理。

2、在大会期间或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一人或数人联名书面提出建议,建议的内容要一事一案,具体明确,文字清楚。

3、代表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大会议案小组负责收集登记,分类整理,在人代会结束后一周内由人大主席团交政府和有关部门研究办理。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人大主席负责交办。

4、对交办的代表建议,应及时研究。如果收到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时,应在收到后的五天内向人大主席和政府说明情况,由交办单位重新确定承办单位,但不得自行转办。

5、人大主席和政府对建议的办理情况要加强检查监督,尤其抓好落实工作。

6、代表建议办理结束后,人大主席、政府和有关组织应及时将有关办理代表建议的文书材料整理归档。

7、人大主席和政府应将办理代表的建议情况向下一次人代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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