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2017-05-18 0

为了保持与选民的密切联系,充分发挥好代表桥梁,纽带作用,并接受选民的监督,根据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街道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制度:

一、代表在每次人代会和代表小组活动前,应当积极主动地深入选区,围绕人代会的议程和代表小组活动的内容,以及群众关心的问题,听取选民的意见和建议。

二、代表应当在广泛联系选民的基础上,同5-10名选民(或者户)保持经常的联系,听取他们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并做好记录。

    三、代表要认真受理和接待选民的来信来访,对于选民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代表小组长或街道人

大主席团反映,努力为群众多办实事。

    四、代表应当积极向选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根据要求认真传达上级人代会和人大

主席团会议的精神。

    五、代表在任期内应当向选民汇报履行职务情况,虚心

接受选民的监督。

六、代表小组长应当经常了解代表联系选民的情况,代表也应当主动向人大主席团或者代表小组长汇报这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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