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2017-01-10 0

      

       为了使代表小组活动正常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代表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制度:
       一、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建立代表小组,每个代表小组推选正、副组长各一名。
       二、代表小组在乡人大主席的具体组织和指导下,开展活动,主要内容是:学习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检查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围绕人代会的议程开展活动等。
       三、代表小组活动的形式应当因地制宜,讲究实效,可以采用学习会、座谈会、走访选民,视察,调研等形式开展小组活动。
       四、代表小组活动每年不少于四次,具体的活动时间,由各代表小组根据年度小组活动计划和实际情况安排。
       五、每次代表小组活动前代表小组长应当将小组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等通知本组全体代表,以便安排好本职工作,做好相关准备,准时参加活动。如果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活动,应当向代表小组长请假。
       六、代表小组活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邀请部分上级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责任人一起参加。
       七、代表小组在活动中可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本级政府或相关部门研究处理,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八、代表小组活动结束后,认真做好代表小组活动记录。并将活动情况及时向乡人大汇报。
       九、代表小组每个季度要提出一条意见、建议或批评,上报乡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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