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什克腾旗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

2016-12-16 0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根据《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克什克腾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适用本工作规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在克什克腾旗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  报送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备案。
       报送机关应当提交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告、公告或者政府令,连同规范性文件文本及相关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式五份报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报送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式三份报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第五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及其相关材料,由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分送、交办、转办、存档等工作。
       第六条  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相关工作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规范性文件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查办公室),承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综合、协调、服务等工作。
       第八条  审查办公室接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不属于报送备案范围的,不予登记,并告知报送备案机关;
      (二)材料不齐的,通知报送备案机关限期补充;
      (三)不符合报送备案格式的,通知报送备案机关限期补正或者重报;
      (四)符合报送备案要求的,予以分类编号、逐件登记。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登记后,审查办公室按照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内容经初审提交分管领导签批后,分送相关工作委员会。
       第十条  相关工作委员会和审查办公室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过初步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不适当情形的,应当会同相关工作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由审查办公室提请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工作委员会之间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不一致时,由主办的工作委员会提请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审查办公室应当按照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安排承办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由旗级人民政府、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规范性文件提出书面审查要求的,审查办公室按照收文程序接收、登记后,将收到情况在三日内书面告知提出审查要求的国家机关,同时将审查要求进行研究,确定是否备案。
       第十二条  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法人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的,审查办公室按照收文程序接收、登记后,将收到情况在五日内书面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并会同相关委员会认真研究,确定审查相应程序。对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涉及旗人民政府及苏木乡镇人大出台的决定、决议,命令及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的,要由接待机构及时转送审查办公室备案研究。
       第十三条  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规范性文件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
       审查办公室对送交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对于不属于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应当在收到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后十日内退回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转送并书面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相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
       第十四条  审查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进行研究后,认为存在不适当情形的,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提请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进行审查;该规范性文件不存在不适当情形的,应当由审查办公室提出书面说明,由常委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
       第十五条  审查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进行研究或者初步审查时,应当征询相关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六条  相关工作委员会或者审查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要求有关制定机关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可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及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也可以书面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存在不适当情形的,审查办公室应当向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后,及时告知制定机关,并与之协商。
       制定机关需要对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纠正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制定机关认为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无需纠正的,应当向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同时抄送审查办公室。
       制定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纠正的,或者审查办公室认为制定机关提出的无需纠正的理由不成立的,审查办公室应当报请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
       第十八条  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予以纠正,并在两个月内将办理结果报送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机关不予纠正的,审查办公室应当向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
       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撤销有关规范性文件议案的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审查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审查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送交办公室,由办公室书面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
       第二十条  各工作委员会应当于每年12月底将审查工作的相关材料交由审查办公室归档保存。审查办公室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未按规定期限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或者报送的文件材料不齐全的,审查办公室应当通知其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办公室应当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中的问题由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授权有关工作机构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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