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什克腾旗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公室工作制度

2016-12-16 0

       第一条 为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根据《克什克腾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克旗人大常委会民族法律工作委员会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的综合、协调、服务工作。下设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公室主要负责:
      (一)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接收和登记;
      (二)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审查;
      (三)与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沟通;
      (四)每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
      (五)其他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需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包括:
      (一)旗人民政府以决定、命令、规定、办法、意见、通知等形式公布的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苏木乡镇(街道)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审查要求的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需要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苏木乡镇人大及主席团认为有关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可以向旗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发现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可以向旗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第五条 送旗人大常委会的所有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均由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公室统一接收,在三日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分管领导审签后作如下处理:
      (一)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不予登记,将有关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二)材料不齐的,通知报送机关限期补充;
      (三)不符合报备格式的,通知报送机关限期补正或者重报;
      (四)符合报备要求的,予以登记;
      (五)对收到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不属于旗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应当告知其向有审查权的机关提出。属于旗人大常会审查范围的,按照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程序处理。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登记后,由备案审查办公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签批转常委会相关委员会(以下简称相关委员会)审查。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委员会,由审查办公室明确一个主办的委员会。
       第七条 相关委员会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公室一般应在收到分管领导批转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八条 对规范性文件初步审查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不适当情形: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二)同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三)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其他不适当的情形。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公室和相关委员会经过初步审查,认为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存在不适当情形的,应当书面告知常委会办公室,由办公室将反馈审查结果给报送机关或者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存在不适当情形的,应当出具该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具体内容、依据以及应当如何处理的书面审查意见,报经分管领导审签后,由常委会办公室将书面审查意见反馈报送机关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各相关委员会应当于每年12月底将审查工作的相关材料交备案审查办公室,备案审查办公室负责接收、存档。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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