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什克腾旗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姜聚武同志辞职的决定

2020-04-16 0

(2020年4月16日旗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旗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姜聚武同志辞去旗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报旗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并报经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分享到: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