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对人大制度的新要求和改革开放以来历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对人大制度建设的概述

2017-10-19 0

      

       党的十九大对人大制度的新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长期坚持、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014年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新形势下,我们要高举人民民主的旗帜,毫不动摇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要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符合中国实际的一种政治选择,有它巨大的优势和强大的生命力。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模式,政治制度不能脱离特定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来抽象评判,不能定于一尊,不能生搬硬套外国政治制度模式。
       党的十九大报告从“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的高度,再次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并且要求“长期坚持、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些要求,与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重要讲话中关于根本政治制度的定位是一脉相承的。
       ---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这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首次提出人大“四权”。早在1980年4月,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在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上谈到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时,把地方人大的职权概括为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
       这次党的十九大报告与十八大报告一样,都强调“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十八大报告提出,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四权”等职权,十九大报告的提法强调了“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其中,“保证”一词分量很重。对此,报告要求“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实际上,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四权”是“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内涵意蕴和题中之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的重要讲话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关键在于它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中国260多万各级人大代表,都要忠实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其中,“工作机关”“代表机关”提法为今后一个时期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权履职提供了明确的工作指向。
       ---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立法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这是针对立法工作实践中存在的“行政主导”“部门本位主义”的倾向性问题而作出的制度性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这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首次提出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立法工作。报告同时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谁主导立法是立法法中很关键的问题。牵住立法的“牛鼻子”,在立法中发挥主导作用,意在消解“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定化”的现象,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格局中重任。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摆在第一位的要务。当然,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机构更多地参与法律案、法规案的起草,是保证人大主导立法的一个重要抓手。
       不言而喻,对于刚刚行使地方立法权不久的设区的市,面对“新手上路”的立法样态,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立法,是职责,也是挑战。
       ---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
       县级人大一直未设专门委员会,会议期间审查计划、预算等报告,往往倚重临时组建计划、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人员难以实现专业化、专职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查的效率和质量。2015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县级人大可以设立法制、财政经济等专门委员会。随后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这样一来,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延伸到了县级,并且在2016年下半年开始的县级人大换届中得以落地、运行。
       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这是对优化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要求。人大专门委员会是人大的法定机构,具有法定职责,如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十九大报告的这一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建设,尤其是通过优化结构,增强履职能力,保证人大依法行使权力。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
       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
       前不久,中央通报的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中,地方立法层面为破坏生态行为“放水”,但再一次吸引人们关注如何保证立法的合宪合法性问题。而年初,新华社记者题为《一辆电动自行车牵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道,让人们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尊重公民意见、激活备案审查这一宪法性制度有着更新的期待。据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研究了42件行政法规、98件司法解释,接收公民、组织提出的各类审查建议443件。
       201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强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近年来,关于宪法宣誓、特赦、国家勋章等立法和实施,备案审查的常态化,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带来了增量。
       十九大报告无疑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备案审查,保障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及时发现和依法定程序纠正违宪违法问题,维护宪法权威,提出更新更高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历次当的全国代表大会对人大制度建设的表述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30年多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高度重视人大制度建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大制度在坚持中完善,在改革中发展,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2010年3月,“同票同权”写入选举法修正案。
       ---党的十二大:民主集中制
       1982年9月,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胡耀邦作题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的报告。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使“全党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产生了一次历史性的飞跃。”此后,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进一步强调:“必须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加强各级国家机关的建设,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成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二大报告在“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部分鲜明地提出,“我们一定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继续改革和完善国家的政治体制和领导体制,使人民能够更好地行使国家权力,使国家机关能够更有效地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党是人民的一部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全党必须严格遵守。”
       党的十二大重申和确认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党的领导下制定和完备各种法律的要求,从而形成了党关于今后如何进行人大制度建设总体指导原则。
       ---党的十三大: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能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近年来,各级人大的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今后应继续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能,加强立法工作和法律监督。要进一步密切各级人大与群众的联系,使人大能够更好地代表人民,并受到人民的监督。要加强全国人大特别是它的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在逐步实现委员比较年轻化的同时,逐步实现委员的专职化。要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这既是对过去人大制度建设的肯定,更是对新时期人大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1990年3月,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进一步指出,“党要加强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工作,进一步发挥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作用,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和监督职能。人大中的党组织和人大代表中的党员,要密切联系非党代表和广大群众,经常了解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九年间,在党的领导下,人大制度逐步恢复和完善,如: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实行普遍的差额选举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等等。这些制度建设极大地推进了人大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的实践。
       ---党的十四大: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同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相适应,必须按照民主化和法制化紧密结合的要求,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绝不是搞西方的多党制和议会制”。报告强调,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和监督等职能,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
       党的十三大以后,经历了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国际政治风云急剧变化等复杂的形势。党的十四大重申“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重申“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主要内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从而进一步坚定全国各族人民继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的决心和信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加快经济立法、20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要求,把加快经济立法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以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党的十五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报告认为,我国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必须坚持和完善这个根本政治制度,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这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人民民主具有决定意义。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
       ---党的十六大: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
       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十六大通过的新党章也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规定,并将它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一起,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三大基本目标。
       2004年9月15日,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2005年5月,中央“九号文件”明确了新时期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反映了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人大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
       ---党的十七大: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鲜明地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
       报告提出,“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优化组成人员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党的十七大报告为各级党委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各级人大进一步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修正案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同票同权”的规定闪烁着民主与公平的光辉。
       ---党的十八大:在坚持和完善中发展好人大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形成了一系列关于人大制度建设的政治原则和路径。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报告集中、系统地对人大制度建设提出了新要求,这是人大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概括起来,就是“五个首次”,即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首次明确人大“四权”,首次提出人大“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首次提出“提高基层人大代表比例”,首次提出人大“设立代表联络机构”,首次提出“提高专职委员比例”。在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的法治框架下,这些政治宣示指引着 “发展好”人大制度的政治方向,为换届后各级人大开创工作新局面提供了支持和保证。
       首次提出人大“四权”
       1980年4月,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在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上谈到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时,把地方人大的职权概括为四条,即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讨论决定本地区的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监督本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人大四权: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现实中,人大“四权” 难以平衡和协调的行使,各个历史阶段总是有所偏重。
       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历经文革期间人大关门、法律靠边、政权机关被摧毁的“无法无天”大动乱后,痛定思痛,人心思治,人大制度开始逐步恢复和完善。当时人大加快立法和监督法律实施更为迫切。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报告提到 “我们党要领导人民继续制定和完备各种法律”。此后,党代会报告多次强调人大的立法权和监督权。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今后应继续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能,加强立法工作和法律监督。”到了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和监督等职能,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
       此间,因为组织提名的“一府两院”领导人员存在落选现象和地方人大常委会没有通过个别厅长、局长的任命,人大的人事任免权显得有些敏感。“划圈” “举手” “赞成票不用动笔”成为人大行使人事任免权程序“标签”。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指出,“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 决定权对于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小立法”作用,报告首次把人大“决策”与立法放在一起,是对一些地方“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的制度性纠偏。此后,20多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行使决定权的地方性法规。
       2006年6月,胡锦涛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中强调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后,党的政治报告对人大依法行权履职提出新要求。2007年11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这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首次提出人大“四权”。
       按照宪法规定,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而立法、决定、监督、任免四权相辅相成,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特征,彰显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如果忽略其中任何一项职权,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性质不能得到完整体现。目前,公共权力过于集中而发酵的千万、亿元级腐败现象,实际上在倒逼权力制约机制和人大行权到位。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人大“四权”,虽然是对人大法定职权的完整性重申,但传递着坚持、完善和发展好人大制度的政治意蕴。
       首次提出“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
       宪法和法律把审批预算报告列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但是,人大依法行使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权经历了从程序性到实质性、从秘密到公开、从不完整走向全口径的艰难历程。
       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 这是“发展好”人大制度的重要内容。
       长期以来,预算草案编制过于简单,“外行看不懂、内行说不清”,人代会上提交给人大代表审查的就几页预算报告,代表没有办法审。1994年3月,全国人大颁布的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的预算组成”。 1995年,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安徽召开座谈会,首次提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要由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推行“部门预算”是这个转变的一个着力点。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成立了预算工作委员会,并于1999年通过《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以加强预算审查监督。2000年,全国人大选择教育部、农业部、科技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四个部门,作为向全国人大报送部门预算的试点;目前,中央160多个一级预算单位都已经编制了部门预算。
       在人代会上,部门预算一度被标上“秘密,会后收回”字样,厚厚的预算文本掌握在代表团的团长手里面,代表要看预算案,得向团长借。到了2005年,这些秘密字样在一些省级人代会上开始被删除,部门预算逐渐允许人大代表带走。但是,公众仍然无法知晓政府如何花钱。预算公开历程,清晰地印记着公民推动、地方试验、高层决策这三方的合力。2009年10月,广州市财政局将2009年本级114个部门的预算公上网,“为中国政府财政预算公开推开了一扇门。”2010年3月,国土资源部率中央部委之先公布部门预算。此后一个月,有一个富有意味的细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案,财政预算的基本项目不属于国家秘密。到了2011年4月,科技部在中央部委中率先公开“三公”经费。预算信息公开是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正如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所评价,“预算公开改革实为政治改革。”
       党的十八报告要求,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这是对人大预算监督的新要求,如何把预算口径由政府公共预算扩展到包括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在内的“复式预算体系”中,是“发展好”人大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今后人大行权履职的工作重点。尤其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推行,决定着国企不仅依法向国家纳税交费,还要交利润,这是政府代表人民作为出资人应当获得的收益,垄断性国企员工长期以来享受高工资、高福利的态势将实现预算治理。
       “人大要改革,至少把预算当回事做”,“只有把预算审查起来才是一个务实而更有意义的人代会。” 这是人们的希冀。
       首次提出“设立代表联络机构”
       中央一直重视加强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要进一步密切各级人大与群众的联系,使人大能够更好地代表人民,并受到人民的监督。”2007年11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
       今年3月,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在线调查显示,多达74.9%的受访者表示,期待国家出台制度,要求每个代表、委员都向公众公布一个有效的联系方式。
       人大代表植根于人民群众,其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联系群众是人大代表的天职,是代表法对人大代表的义务性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在人大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是首次提到“设立代表联络机构”。这表明党对人大代表践行群众路线、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的高度重视。
       当前,代表联系群众与群众联系代表应当在一种常态、便捷的状态中进行,二者互动,更有利于增厚代表履职的民意基础,促进社会和谐。
       首次提出提高基层人大代表比例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基层人大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比例,降低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比例”。这源于近年来领导干部、企业家在人大代表中比例过高,来自基层的代表人数锐减导致利益表达失衡的政治生态,传递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首要价值”的政治理念。
       2007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盛华仁在作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时就指出:“值得重视的是,近几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资料显示,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工人和农民的人数才551名,这些代表当中仍然处在一线的工人和农民更属稀缺资源。
       按照全国人大决定的精神,2008年1月,广东省、上海市、重庆市人大分别选举出胡小燕、朱雪芹、康厚明为全国人大代表。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出现的3位农民工身份的全国人大代表,被誉为“开启权利平衡之窗”。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党政领导干部占代表总数的34.88%,比上届降低了6.93%。来自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占代表总数的13.42%,比上届提高了5.18个百分点;专业技术人员代表610名,提高了1.2个百分点。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基层代表增量的政治要求在逐步实现。
       提高基层代表比列在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底完成的全国新一轮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中得到体现。这一轮换届选举,首次实现城乡人口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党政干部代表比例分别降低4.37%和2.42%,进一步优化人大代表结构。
       首次提出提高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比例
       早在1982年,彭真在作修宪说明时就提出:“我们要人大常委会尽量往专职化方面发展”。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全国人大特别是它的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在逐步实现委员比较年轻化的同时,逐步实现委员的专职化。”
       但是,十三大报告提出的“专职化”进展缓慢,与人大制度建设、民主法治的要求有很大的差距。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专职委员的比例普遍较低,与兼职委员相比,比例约为三七开。
       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健全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制度,优化常委会、专委会组成人员知识和年龄结构”,首次提出“提高专职委员比例,增强依法履职能力”。这为“发展好”人大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比例能否过半,或者达到更高的比例?地方人大探索实践步子可以更大更快一些。
        十八大报告为人大的改革和发展,特别是如何“发展好”人大制度,指明了政治方向和具体路径,蕴涵着丰富的政改信息。我们需要坚守信心,保持恭谨,坚持心力合一、务实推进,如此必将迎来人大制度的新发展。

        来源:人民代表报

        作者: 田必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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