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几点建议

2017-06-23 0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国家法制统—、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高度重视,出台了备案审查办法,明确了机构、编制,落实了人员、经费,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纳入了人大常委会的议事日程,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就工作层面讲,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一是思想认识滞后。党委方面,有的习惯于用党政联合行文的传统方式,出台一些行政性、事务性的具体规定,把规范性文件这一抽象行政行为升格为党委决策,甚至以党委名义行文部署某些本该由政府行文部署的行政性、事务性重大事项,造成党委决策、政府执行的局面,使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处于尴尬境地。人大方面,某的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不够重视,没有把这项工作摆在与执法检查、审议专题报告等监督方式同等重要的位置,担心审查工作量大,自身力量不足,效果难如人意,无意中把这项工作当成了一项可抓可不抓、可有可无的工作。政府方面,备案审查意识不强烈,主动性不高,有件不报、多件并报的现象时有所见,有的甚至存在拖延不报、瞒报漏报的问题。二是审查力量薄弱。地方各级人大虽然设立了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但多为常委会内司、法制工委或办公室的内设机构,规格偏低。同时很少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面对政策性、法律性、专业性极强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往往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实施审查畏首畏尾,备案审查工作难以出现生动活泼、高效优质的局面。三是监督不够有力。如对一些涉及城乡规划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常委会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考虑到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急需性,往往配合得多、支持得多,监督不够有力。甚至有的规范性文件被审查发现问题后,但由于种种原因,有时人大的整改意见不能及时为制定机关所重视,使得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权威性得不到体现。为充分发挥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权威与作用,提升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质量与水平,笔者提五点建议:
     一、更加注重提高思想认识。一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有效地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确保各类规范性文件不与宪法、法律等上位法相抵触,才能维护法制的统一,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让投资者有安全感,才会对外界的各类要素产生吸引力,并激发市场主体充分发挥潜能,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二要充分认识备案审查是加快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制定和施行各种规范性文件,是政府配置权力资源、设置权利义务的重要载体,是地方政府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是做好各项工作的依据和保障。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是否适当,直接关系着政府能否真正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纠正国家机关的不当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三要充分认识备案审查是提高广大群众幸福指数的现实需要。规范性文件是进行经济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一般都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如果其内容违法或有失公正,损害的是一个群体、一个地区的利益,甚至会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通过备案审查,可以阻止违法或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遏制其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侵害和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危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损害公共利益或其自身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向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出审查建议主张和维护权利。
     二、更加注重强化组织保障。人大常委会必须把这项工作作为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总体部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一要坚持党的领导,遇到重大问题时,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同级党委汇报。二要健全机构设置,安排专职专人负责,确保有人抓、有人管。三要强化人才保障,选拔专业人才,整合人力资源,强化人员培训,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的工作队伍。
     三、更加注重加强制度建设。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对规范性文件的报送范围、报送内容、报送要求、备案程序、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纠错机制、报送备案人员、责任机制等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二是要进一步明确审查标准,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超越法定权限,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或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矛盾,规定不适当,违背法定程序。三是要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统一报送备案格式,规范报送备案程序,细化审查制度,完善发现问题后的处理程序,促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规范化,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四、更加注重坚持综合协调。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对此,人大常委会要与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下级人大建立衔接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尽量把规范性文件的不适当情形处理在萌芽状态。此外,常委会还必须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适时修改或废止不合时宜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法制统一,更好地维护人民利益。     
       五、更加注重依法审查决定。一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原则。无论是下级人大做出的决议、决定,还是同级政府的决定、命令,都是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一旦撤销,就会失去效力,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必须严肃、慎重地对待审查、撤销规范性文件工作,不能草率从事。对于符合监督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必须依法予以撤销;对于合法、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维护。有些属于有争议、一时拿不准的问题,应及时与上级人大沟通,把问题搞准,再作决定。二要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原则。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后,需要作出相应决议、决定时,必须经过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充分审议和讨论,最后通过表决,按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做出决定,确保科学性、严密性和权威性。


       作者:康靖,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来源:四川省南充市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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