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什克腾旗人大常委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

2017-06-28 0

 

                                    (2017年5月25日旗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旗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拓宽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渠道,便于公民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旗人大常委会)会议及议事情况,推进人大工作的民主化和公开化,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议程决定公民旁听及旁听会议的公民人数和范围,一般每次旁听会议人数不超过5人。
       第三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籍在克旗或者在克旗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旁听旗人大常委会会议(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第四条  安排公民旁听的旗人大常委会会议,由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会议召开之前,通过旗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和旗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主要议题和接受旁听申请的方式及旁听人数,便于公民申请旁听旗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五条  公民旁听旗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个人直接报名申请和有关单位推荐方式进行,经审核同意后由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旁听公民发送旁听会议通知。
      (一)公民个人申请旁听旗人大常委会会议,需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单位介绍信(无工作单位的公民也可持居住地社区或村嘎查介绍信),于旁听公告规定的时限前,向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出旁听申请。
      (二)各苏木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可向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推荐旁听人员。
       第六条  被确定的旁听公民应按旁听会议通知要求,按时参加旗人大常委会会议,在指定席位就座,并遵守会场纪律和会议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民旁听旗人大常委会会议时无发言权和表决权。旁听公民可以在会议审议议题的范围内,会后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交由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处理。
       第八条   公民在旁听会议期间的费用自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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