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什克腾旗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8年9月6日旗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克什克腾旗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法制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制委员会是克什克腾旗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旗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受旗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旗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第三条 法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旗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旗人大常委会可以任免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旗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拟定、提出属于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法制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第五条 研究、审议旗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审议的同法制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并提出审议报告。
第六条 办理旗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与法制委员会有关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大会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第七条 推动宪法实施,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开展宪法宣传,维护宪法权威。
第八条 负责对旗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及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发现有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向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第九条 批转旗乡人大代表提出监督的重要涉诉信访案件。
第十条 提出由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法制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草案。
第十一条 承办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组织开展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工作。
承办常委会交付的调研、审议、视察、评议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听取旗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旗监察委员会、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汇报,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承办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四条 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十五条 法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会议, 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需过半数组成人员出席,始得举行。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法制委员会可以特邀顾问、专家列席委员会会议。特邀顾问、专家因列席会议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常委会按照标准给予补助,该补助列入常委会业务经费。
第十六条 法制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审议、讨论的事项,通知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七条 法制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讨论决定有关事项等,由法制委员会拟订有关文件和提供必要的材料,并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法制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和提请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或者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须经法制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法制委员会会议审议、讨论的事项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会议主持人提议并经全体参会人员同意后,可以暂不决定。会后法制委员会可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法制委员会会议议事活动,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二十一条 法制委员会提出属于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经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列入本委员会的工作议程。
在旗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法制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由法制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表决。在大会闭会期间,法制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由法制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二条 法制委员会听取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期间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时,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法制委员会组织执法检查,由法制委员会会议决定,并报常委会主任会议备案。执法检查结束后,由法制委员会起草执法检查报告并经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研究后,提出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四条 法制委员会按照《克什克腾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程》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旗人大常委会听取和法制委员会有关的旗人民政府、旗监察委员会、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工作汇报或专项工作报告,上述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有关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法制委员会征求意见。法制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并提出意见。旗人民政府、旗监察委员会、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交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法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就某项工作,向有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专业机构咨询。
第二十七条 法制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列席常委会会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旗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